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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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03]3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仔细遵守。

规划、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要根据社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度,相应调整各部门负责的审批事项和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 年 1 月 16 日

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规范的社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社会投资者独立决策、承担投资决策权。自担风险,完善政府对社会投资信息的管控。 掌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鼓励社会投资政策和要求制定本办法的能力。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投资者利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外的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贷款的投资项目,无论资金比例如何,仍按财政投资项目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登记,是指各级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应国家要求确认实施国家鼓励的一般竞争性基本建设项目及相关内容的行政许可行为。投资者。 备案是指登记机关对项目信息进行收集和管理。 实行登记备案的项目,不再按现行项目审批制度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新建工程,但下列项目仍需审批:

(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

(二)超出省级审批权限,需要报国家审批的项目;

(三)涉及全省经济战略布局、关系国计民生、对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项目;

(四)涉及公共利益并由国家控股、特许的项目,包括收费公路、水厂、发电厂、电网、电信、污水、垃圾处理厂等;

(五)房地产项目;

(六)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

(七)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审批的其他项目。

具体审批项目目录由省计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四条 发展计划部门是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登记备案管理部门。 社会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登记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省计委负责协调指导全省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工作,整合全省投资项目信息,办理预计总投资额以上项目登记备案工作。 1亿元; 地级以上市政府(含顺德)发展规划部门负责1亿元以下项目的登记备案; 县级发展计划部门的权限由地级以上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书面报省计划委员会备案。

对各开发区经省批准并享有独立审批权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投资计划管理部门集中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并将备案情况报开发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及时通报。

省计委根据全省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情况和省审批权限,制定全省投资项目行业目录和省重大项目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办理登记备案工作,项目发起单位应当填写《广东省社会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提交登记备案申请,并如实提供项目发起人的法人证书和合作单位及用于开展项目建设的资金。 书面支持材料,例如来源说明。

第六条 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对申请登记备案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对信息齐全、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进行登记备案,颁发《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书》 (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证明》)送交申请单位。 证书)。

第七条 登记备案申请采取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方式,投资项目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 省计委和各市县发展规划部门分别设立项目登记备案网站并向全社会公布。

第八条 对所有申请备案项目,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回复。 对信息齐全、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项目,将立即办理。 对于信息不完整或有疑问的事项,我们将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列出需要补充的信息。 对于不同意登记备案的项目,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否决意见书,并明确列出否决意见的政策和监管依据。

第九条 登记备案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项目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项目,不得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项目发起人采取欺骗、虚假申报等方式登记的,可能会被取消项目登记证书。

第十条 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权限内开展登记备案工作,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拖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对故意拖延登记备案的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 各级发展规划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投诉热线,受理有关项目登记备案的投诉。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吊销、注销登记证书的手续。 项目规模、内容、投资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到项目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办理调整变更手续,更换登记备案证明。 注册备案后两年内无法开工的项目,应当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注册备案证书注销或者延续手续。

第十二条 登记证书是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施工许可、环境保护、房屋管理、工商登记等部门办理社会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相关手续的依据之一。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得对未取得登记证书的社会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办理相关手续。 未按规定登记备案自行开工或者未按规定办理相关项目延期、注销手续的,经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省、市、县发展计划部门统一建立和管理全省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登记备案信息系统。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统一要求,支持信息系统建设和开展工作所需资金。

第十四条 各级发展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备案情况的动态监测,按季分析备案项目总规模、产业布局等变化趋势,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控制,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道维有权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 发展规划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登记备案情况通报国土、规划、工商、房地产、统计、建设、环保等部门。 相关单位还应及时将登记备案项目经营情况抄送项目登记备案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1.广东省社会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登记备案代码说明

2.广东省社会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

3、投资项目登记证书(略)

附件1

广东省社会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登记备案代码说明

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信息采集和统计分析,广东省已登记的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15位编码制度。

1、注册证书前两位为年份代码,第3至6位为市、县代码,第7至10位为行业代码,第11至15位为各项目序列代码城市。 。

2、地区和行业分类代码:依据广东省统计局《统计分类标准及代码编制》

检查规定。

3、注册申请表中的行业、市、县代码由申请人填写。

四、《登记备案证书》代码由各级发展规划部门根据投资者填写的《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内容统一编制。

5、各县(县级市、区)项目登记备案部门在核发《登记备案证书》前,须向所在城市发展规划部门申请《登记备案证书》代码。位于。

附件2

广东省社会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项目名

申报项目拟建地点

申请登记备案时间

200月日

报告单位经济类型

1. 国有 2. 集体 3. 私营 4. 个人 5. 股份 6. 外资 7. 合资 8. 其他

建筑性质

1. 新建 2. 扩建 3. 搬迁 4. 重建

行业代码

市县代码

建设规模(或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主要建筑物

产品名称

覆盖面积

平方米

主要生产能力

项目总投资

万元

计划开始时间

其中:土建投资

万元

计划完成时间

设备投资

万元

投掷

首都

数数

安装

第一年

资金来源及构成

1、企事业单位拥有自有资金1万元

2、银行贷款10000元

3、万元股票、债券

4、社会募集资金1万元

5、个人资金万元

6、外资1万元

7、其他10000元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资金来源说明

年月日

登记备案机关意见:

年月日

项目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注:1、填写“经济类型”和“建设性质”时,请在相应数字上打“√”。 

2、项目所属行业和地区代码按照广东省统计局《统计分类标准及代码编制》填写。 

3、资金来源和构成中,企业自有资金包括:企业折旧、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及按照财务制度拨付给企事业单位的其他自有资金; 其他资金是指1-6以外的项目 对于资金以外的资金,如无偿捐赠,请在同一栏填写补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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